缺失广播权和表演权成短板
近年来,中国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影视业、图书出版业、演出业等都是亮点频现,作为文化创意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音乐产业却在反向而行。
传统音乐产业的利益主要来源于录音制品的实体销售。随着新科技和新媒体的出现,音乐的使用和消费方式发生了转变——从销售唱片到通过有线无线广播、网络传播,从拷贝音乐光盘到在线收听、免费下载、手机播放,这种转变使得实体唱片销量大幅下滑,音乐产业的传统经营模式已然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从2006年以来,唱片制作者、行业组织、法学专家在各种场合呼吁,与国际接轨,尽快修订著作权法,赋予唱片制作者对录音制品的广播权和表演权,以拯救中国的音乐产业。
国际经验表明,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是音乐行业收入增长的重要渠道。从全球范围看,“两权”收入在经济不太景气的这两年仍然有可观的增长,2009年增长率达7.6%。但是在我国,录音制作者却无法收取这方面的使用费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多达17项的权利,但录音制作者作为邻接权人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4项权利,并不享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录音制作者被赋予的广播权和表演权。这些国家包括所有的欧盟国家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以及亚洲、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而在很多国家,机械表演权方面的收入对公司盈利与否举足轻重,也决定着本国的唱片业还能否继续创作新的唱片,推出新的艺人。
郭彪从2006年出任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以来,就一直在为唱片制作者争取广播权和表演权而奔走呼吁。他认为,电台、电视台、饭店、餐厅、机场、酒吧等使用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帮助其经营,进而营利;作为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尽管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却无法从广播、表演等方面得到应有的收益,这是极不公平的。
这一现象甚至有可能影响到中国音乐的对外输出。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于永湛于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提案。提案中表示,我国的广播电台和播放音乐的场所使用原创音乐和传统优秀民族音乐作品的比例较大,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有利于鼓励国内原创和保护传统优秀音乐作品,抵御外来不良文化的侵袭。从国际社会看,世界上绝大多数有著作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赋予录音制作者上述两项权利,也没有加入《罗马公约》,这使我国制作的优秀的音乐产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得不到保护,影响了我国文化产品“走出去”。
“两权”是救命稻草?
中国音像协会常务副会长王炬说:“我们现在已经听不到很多新创作的优秀歌曲,看不到新的优秀歌手产生,为什么?因为做音乐不赚钱,没有人愿意投资。这样下去,原有的资源终会有耗尽的一天。谁能改变这一切?我们只能求助于修改著作权法。”
今年两会期间,修改著作权法的提案和议案再次被两会代表、委员们提起,陈建功、张抗抗、包明德、黄书元、姜昆等委员和宋鱼水代表,分别向政协和人大提交了《尽快完善著作权法,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和发展》等提案和议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今认为,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理由有三个:其一,这种权利设置符合利益分配的公平原则。其二,这种权利设置有利于摆脱我国音乐产业现实困境。其三,这种权利设置符合“邻接权扩张”的国际潮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寿康在多个场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著作权法应适应新形势,尽早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他认为,音乐产业的发展需要唱片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盗版的猖獗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致使唱片公司无法从传统的唱片销售中获益。这就意味着录音制作者通过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已经无法获取足够的收益。而在盗版及免费音乐泛滥的当下,出租权更无法为唱片公司谋得收益。通过唱片公司和百度等搜索引擎之间的诉讼也不难看出,由于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唱片公司在探寻如何行使及保护自身的网络传播权的道路上也步履维艰。很显然,目前著作权法赋予的4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录音制作者和濒临萎缩的唱片行业。因此,增加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是目前著作权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郭寿康认为,我国现有的500多家电台和电视台,每天都在使用由唱片公司录制的歌曲,赚取大量的广告费,唱片公司却因为著作权法没有赋予广播权而无法分享其应该得到的利益。大型购物商场、歌舞厅、餐厅、咖啡厅和酒吧等公共场所播放音乐,帮助商家吸引了大量顾客,提高了营业收益,唱片公司却无法从中分享任何报酬。从长远来看,其必将影响我国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
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在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著作权法修订中都没有成为法律。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周林对此表示,这是因为一方面广播组织认为,现有的规定不给录音制品制作者费用是可行的,国际公约也允许对这类广播权的保留,实践中通过广播电台播放对录音制品的销售还起了一定的宣传作用,有很多人都是听着好听才去购买CD,而很多表演者也是通过不断播放其节目而成为明星;另一方面,录音制作者要想在立法中做出增加或修改,就应该有具体的数字和实例去证明没有广播权和表演权对录音制品的销售的影响,但这项工作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