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业余艺术教育逐步得到普及和发展。然而,在全国范围内的业余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考级工作多头介入,各类考级泛滥,良莠不齐;由于没有明确归口管理的行政部门,多家考级主体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缺乏规范,给管理工作造成较大难度;有些地区将考级结果与升学挂钩,片面强调了考级的功利目的。考级工作的混乱状况亟待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为了使考级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批示精神,文化部、教育部在2000年11月下发有关文件,提出原则意见:
一、 文化部宏观管理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教育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文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和组织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已经参与或组织考级的应立即退出、停止。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结果不得与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升学考试挂钩,也不得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结果作为认定特长生的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必须坚持考生自愿参加的原则,各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得动员和组织本校学生参加艺术水平考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不得在中、小学校内进行。
二、 行政管理部门将首先对现阶段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进行清理整顿,为规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打好基础。
自本意见下达之日起,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的考级单位。已开展考级的单位,不得增设新的考点。目前国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机构在中国大陆(内地)开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一律暂停。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三、 建立健全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
由文化部牵头,有关部门组成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常设机构为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教育科技司,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 文化部将按“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指导思想,尽快制订发布《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并逐步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规范化。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管理规章重新对考级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批、监督。(摘自《音乐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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