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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届全国音乐作品(民乐)评奖章程

2010年09月04日    来源:神州乐器网    

    一、总则

    (一)第十五届全国音乐作品(民乐)评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中央民族乐团承办,定于2010年12月  在北京举行。
    (二)本次活动由组委会组织全部评审工作。
    (三)文化部聘请国内知名音乐家组成评委会,对参评作品进行评选。
    (四)评奖分初评、复评、终评,采取审听录音与审看乐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作品要求:

    (一)本次评奖活动,要求作品旋律性强,思想性、艺术性、技术性并重,体现国家水准、民族特色。
    (二)凡2007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未在全国性音乐作品评奖中获奖的作品均可参评;
    (三)作品形式包括:民族管弦乐独奏、重奏、合奏及其它形式组合,其中,组合形式的主奏乐器必须为民族乐器;
    (四)管弦乐作品不得超过15分钟,组曲和多乐章协奏曲不得超过25分钟,重奏、独奏及其它形式组合作品不得超过12分钟;
    (五)采用创作歌曲、影视插曲、乐曲及其它艺术品种音乐片段等素材改编的作品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有关规定;
    (六)作品要求谱面清晰,标明速度、时间长度。谱面不得出现作者姓名。

    三、作品报送及相关要求:

    (一)各省市报送作品数量不限。但每位参评作者在本届报送作品最多不得超过两部,所有作品通过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报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作品可由参评者直接报送。
    (二)请提交下述材料:
    1.完整的作品乐谱(五线谱)一式10份,作品文字介绍、CD一份(不接受磁带);作品获奖后需提供乐谱电子版,届时组委会将另行通知;
    2.作品报名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2,可复印);
    3.作者近期彩色半身照三张(4CM×5CM);
    4.作者身份证、军官证或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请于2010年10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准)邮寄至第十五届全国音乐作品评奖组委会办公室(报送的乐谱、CD恕不退还)。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5号,中央民族乐团
    邮编:100101
    电话:(010)64933884、64933819、64933821
    传真:(010)64914584
    联系人:孙宁、伊达平
    网  址:www.ccno.net

    四、奖项设置:

    本届评奖分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等次奖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优秀奖颁发获奖证书。

    1.管弦乐作品。

    一等奖:1首,30000元
    二等奖:2首,15000元/首;
    三等奖:3首,10000元/首;

    2.独奏、重奏及其它形式组合。

    一等奖:1首,15000元
    二等奖:2首,8000元/首;
    三等奖:3首,5000元/首;

    五、其他:

    (一)本届组委会有权组织获奖作品的出版、录制,举办作品音乐会,对选用的作品不另付酬。
    (二)组委会对本届评奖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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